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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广州离婚律师咨询-广州萝岗区财产分 2019-04-10 05:52:30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夫妻债务离婚后财产争议房产分割原则
26年邹主任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佛山离婚律师 财产分割 抚养权纠纷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信息原告莫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i证号码:×××2535。被告曹某,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i证号码:×××4444。审理经过原告莫某甲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莫某甲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11月在东莞市打工时自由相恋,于××××年××月××日在南丰婚姻登记处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叫莫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叫莫某丙。婚后由于生活方式不同,经常为一些小事双方争吵,被告曹某不照顾孩子,有吸i毒行为,我多次劝告,但被告曹某一意孤行,时有吸i毒行为。因此我和被告经常为此事争吵,现在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受被告曹某的违法行为影响,现申请法院判决离婚。我和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大儿子莫某乙一直在我和家人身边生活,由我抚养比较合适,小儿子莫某丙现比较小,由被告曹某抚养为宜。被告辩称被告曹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甲与被告曹某于2005年11月打工时相识并相恋,××××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南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大儿子莫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了小儿子莫某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原告认为被告有吸i毒的行为,且由于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甲与被告曹某经自由相识后自愿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和儿子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i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不准原告莫某甲与被告曹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莫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莫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6年邹主任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佛山离婚律师 财产分割 抚养权纠纷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梁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粤1502民初349号【关键词】 酗酒 赌i博 感情破裂【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i一百四十四条 检索相关案例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身份i证号:×××2627。被告:林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身份i证号码:×××2636。审理经过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原告诉称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认识,后于2009年原告放弃在深圳的优越工作跟随被告到上海工作,相恋8年,双方于201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25日生育一个女儿林某乙。由于对被告经常赌i博与酗酒,还常酗酒后与他人起纠纷,并且欺瞒原告与其它女子发生性关系,种种行为极大伤害了原告,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且对女儿健康长大有严重的影响,原告认为再维系夫妻关系已无任何意义,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林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提出答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原、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到汕尾市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字号为j441502-2014-002291的结婚证。婚后于2015年1月25日生育一个女儿林某乙。是否有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与债权,有在原告名下因被告做生意亏损产生的债务8000元,该笔债务原告愿意自行承担。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赌i博酗酒成性,洒后行为失控常与他人起是非;不思进取,不顾家庭;欺瞒原告与其他女子发生性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挽救婚姻,说明被告对原告也没有了夫妻感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i证、户i口簿和结婚证,女儿林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i口簿,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认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由于被告酗酒、赌i博成性,不顾家庭,对原告不忠诚等不当行为,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理不睬,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提出女儿林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其请求符合实际情况,可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i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林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i币300元,由于适用简?s_t?~?> i ? ?9?a e n7,根据《最i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因此,本案实际受理费人民i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离婚后财产分割律师,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6年邹主任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佛山离婚律师 财产分割 抚养权纠纷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信息原告王某,男,身份i证号码×××363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陈某,女,身份i证号码×××332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审理经过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兰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小兰、卜晓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吕志均担任记录。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满一个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不顾家庭义务。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回家一起生活,均遭到被告拒绝。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被告又抛弃丈夫离家出走,原告无奈之下于2014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4)湛遂法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在之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关系并没有好转,被告还是不回家,不与原告来往,甚至换了电话号码,致使原告根本找不到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符合离婚条件。为此,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复印件):1、原、被告的《居民身份i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资料》;3、遂溪县人民法院(2014)湛遂法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辩称被告陈某答辩称,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全不属实。我不是无故出走,当时因我父亲去世未满三个月而不能回去原告家的。我在外面工作,原告从来没有打电话叫我回家。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付我2000元精神损失费。被告陈某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2014年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湛遂法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改善夫妻关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即外出生活至今,导致夫妻关系冷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五)项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怀孕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陈某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广州荔湾区财产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i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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