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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禁入校园、保安要配头盔,广东校园安全条例送审稿干货逐个看

2019/4/30 11:12:39发布74次查看
2017年2月13日,广州珠江新城金穗路幼儿园,开学第一天,幼儿园老师和小朋友一起开展校园安全主题活动。南都记者 钟锐钧 摄南都讯 记者贺蓓 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在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其实除了教育惩罚措施,《条例》还对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校外活动和学生实习管理、学校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学校怎么进?哪些东西不能带?学校保安员人数如何?学校视频图像采集安装在哪些地方?保存时间至少多少天?低龄学生接送要注意啥?哪些事故下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这些与学校安全相关的干货和信息量,你不容错过!
为何要起草全省学校安全条例?
《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对此进行了介绍。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各级各类学校3.46万所、在校生2380.79万,均居全国第二位。全省学校数量和师生人数体量大,社会形势相对复杂,校园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从上个世纪末以来学校安全一直成为广东省学生家长和社会持续关注度较高社会的热点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出台广东省学校安全的地方法规,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其次,起草条例是为化解校园矛盾纠纷提供法规依据。起草说明指出,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项学校安全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学校安全工作缺少依据,人民法院缺乏裁判规范,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容易导致学校与学生家长及有关各方的长期纷争,既加重了受害学生及家长的伤害,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到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广东省广大家长、学校、基层教育部门以及两会代表多次呼吁加强学校安全立法。因此,制定《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可以明确各方对学校安全的职责、规范广东省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同时制定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可以将我省有关学校安全的一些经验和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记者获悉,《条例》(草案)研究起草早在2006年已开始。起草论证编制修改工作持续多年,2019年初,《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正式项目。(草案)共有六章74条。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规定了在学校安全区域建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制度;规定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起草说明介绍,《条例》有诸多创新亮点。比如确定了学校安全经费占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高校学费的比例;率先在全国规定学校要建立以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智能安全管理与监控平台体系;根据教育规律,明确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及专门法治教育等。
目前《条例》(送审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1日。
《条例》明确了学校安全经费和安全人员编制情况。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其中,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公办中小学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的5%;公办高等学校不低于生均学费的1%。公办技工院校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的2.5%。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比例应当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比例。记者获悉,这一比例的确定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和创新之一。
同时,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全保卫队伍,也可以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专职保安员配备上:中小学幼儿园不到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寄宿制中小学至少配2名,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高等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师生总人数3‰的比例配备。
《条例》还明确,学校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应当着装整齐、设置统一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安全钢叉等防卫器械。
对于学校周边安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巡逻,每日应当定时对城镇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在上下学时段对校园门口及学校周边进行治安巡查,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反恐防暴形势严峻、学生欺凌现象频繁、治安复杂地区的上下学时段,校门50米内应有民警重点守护;及时制止、处理侵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物安全的违法行为。
同时,公安部门在中小学校集中上、下学时段应当监管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禁止校园及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运载学生。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学校门前通道及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100米范围内堆放杂物、停放车辆、乱摆乱卖、违章搭建、占道经营、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条例》规定,将依法禁止在学校及周边,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新建和新设以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场所:比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加油站、高压电设施设备和废弃物收纳、处理场所或者设施;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的违章建(构)筑物;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级医院。
对学校设立前已存在的前款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具有影响学校安全隐患的,生态环境、住建、文旅、应急、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分工实施监管,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条例》还规定,对校园建筑物、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危险物品和实验室台账管理。
2016年9月1日,广州越秀区朝天小学,为保障开学首日交通秩序,广州交警全警上路严查校车违法行为。实习生 吴铭梓 南都记者 陈坤荣 摄《条例》提出学校与家长、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学校安全。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
大家都关心学校的视频采集系统如何布置?《条例》率先在全国规定学校要建立以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智能安全管理与监控平台体系。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辖区学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人工智能、人脸和车辆图像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完善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人工智能安全管理平台体系建设,推进学校安全管理现代化。学校智能安全管理平台体系应当与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单位监管模块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火灾预警预测能力。
《条例》具体规定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门卫值班室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应当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学校其它重点部位和区域应当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日。
学校怎么进?哪些东西不能带?
《条例》明确校园大门及门前管理,规定学校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校外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段进入经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活动。
同时,《条例》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动物(宠物);横幅、祭奠等物品;其它妨碍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安全保卫人员认为进入学校的人员可能携带禁止物品或者盗窃物品时,可以责令其开包,接受检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在必要时可以查验在校园活动的人员身份。进入校园的人员损坏学校设施、财物的应当赔偿。
《条例》对学生临时离校和低龄学生及幼儿接送管理进行了指引。其指出,学生监护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在中小学、幼儿园放学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之前,监护人应通过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学生、幼儿监护人应当履行送校(园)前或离校(园)后的监护职责。小学一至二年级学生在课堂时段上课期间,未有其他教师接替,任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
《条例》指出,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进行提醒、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条例》还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或者咨询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教师。
2018年1月18日,广州市越秀区一所小学放学。南都记者 冯宙锋 摄《条例》对教职工提出了安全知识上的相关要求,其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应当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学校卫生、食堂和学生特异体质、疾病管理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推行学生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将有关视频监控联接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过期、变质食品、药品的采购人、供应商、承包商实施“零容忍”,一律报相关部门记入诚信档案,由相关部门实施“市场禁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幼儿园未经家长同意不得给幼儿服用药物,但在紧急情况下经卫生部门批准服药的除外。
3月25日,广州市教育局检查小组在广铁一中越秀校区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进行配餐体验。图为厨师在食堂炒菜。南都记者 冯宙锋 摄什么情况下,中小学教师可以给予一定教育惩罚措施?
《条例》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不过南都记者发现,《条例》暂未对教育惩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也对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有明确指引。《条例》指出,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此外,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殴打、勒索他人;聚众斗殴;吸毒或者滥用处方药物成瘾的;其他违法行为。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辖区内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调解工作。同时明确,校园发生损害赔偿纠纷要求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校方不得私自协商处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漫天要价和社会闲散人员推波助澜的问题。”
2017年3月28日上午,深圳罗湖区笋岗小学,做早操的小学生。南都记者 刘有志 摄原文链接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
采写:南都记者 贺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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