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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资的商业保理公司收购

2019/4/30 3:47:01发布69次查看
中财奥美(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体系三违反(违法、违规、违章)、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和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的重灾区,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和影子银行急剧扩张的源头,某种程度上讲是整个金融体系去杠杆和实现监管目标的牛鼻子。
黄志龙表示,近年来同业业务发展过快,是造成整个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的源头。大型银行从央行获得低成本资金,并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而是通过同业存贷款的方式进入到城商行、农商行等小银行,而小银行的业务合规程度不高,不但放大了资金风险,对降低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效果也有限。
今年以来,除了银监会之外,央行对于银行同业业务的整顿也未放松。有消息称,央行于7月中旬对外通报了2016年同业账户专项检查情况,指出部分银行在落实账户开立管理与专项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到位问题,个别银行存在违规问题多、违规程度高,甚至在开户审核环节严重违规的现象。
针对央行和银监会打击同业套利的一系列动作,黄志龙认为,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会对其他商业银行开展违规业务起到警示作用。与此同时,将使得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萎缩,缓解资金空转的现象,促进资金流入到实体经济。
汤林闽表示,项目组在估算政府资产时,发现很多政府资产处于“沉睡”状况,有些没有被统计,有些没有被合理地统计,很多基础工作包括政府资产会计上的确认、核算、披露、管理、运营等,都有比较多的欠缺。
外界颇为关注的中国政府债务,背后究竟存在多大的风险,还需参照政府拥有的总资产,来综合判断。
8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中国政府资产负债表”项目组发布《中国政府资产负债表2017》报告,提供了一个观察的视角。
项目组估算得出,中国政府总资产规模庞大且稳定,6年间基本维持在百万亿元的水平,2015年超125万亿元。平均来看,中国政府总资产大致为当年gdp的1.8倍。
当然,中国政府负债总规模也比较大,其中地方政府负债和准公共部门发行债券占比较大且增长较快,背后蕴含的风险需引起重视。
不过,项目组认为,无论是否考虑社保基金缺口,中国政府的总资产都能够完全覆盖总负债且还有较大空间。2010-2015年,中国政府净资产规模大致在50万亿元(计入社保基金缺口)的水平,超过当年gdp的80%,中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只需审慎处理,注意防范局部风险,就能有效应对债务风险。
英国早期保理商专业性强,如毛纺织保理商、玉米保理商和啤酒花保理商,美国保理商也主要集中在服装纺织行业。专业保理商专注于某个行业开展保理业务,对某行业开展深度研究,了解行业政策和整个行业经营状况,能够较为准确判断行业发展趋势,熟悉行业内企业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经营过程,了解行业主要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熟悉原材料和产品的品质、价格等要素,能判断企业的付款能力。专注于某行业的保理公司,可以利用行业专业优势,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服务。
愿意承担坏账担保的保理公司可以作为买方保理商同卖方保理合作开展双保理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加强同买方企业的合作。
但是,对于已投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并不能保证保理公司万无一失。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责任免除,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条件下,即使付款人破产或延期支付,保险公司也不赔付,通常的情况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违反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违法行为;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终止履行贸易合同时,仍继续履行贸易合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买方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等。其次,信用保险覆盖的是买方破产和恶意拖欠风险,卖方自身的履约风险则需要保理商来承担。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修改回款账户,将回款转至非监管账户,保理公司不能收回融资款。2012年7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国内、出口融信达业务项下授信余额合计35.15亿元,已过宽限期余额21957万元,占比6.25%,已进入宽限期的余额12477万元,占比3.55%。融信达产品在中行上海分行到期未能正常归还的比例已接近10%[1]。原因在于业务人员由于业绩压力,未严格做到资金回流封闭管理,多数客户回款资金仍通过基本户或一般户再划至保证金账户,企业资金链紧张,就很容易另行操作回流途径,挪用和中行约定的回款。第三,保险公司赔付通常在应收账款到期几个月后,即使赔付到位,也存在流动性风险。因此,保理公司还应注重筛选客户,加强对客户的管理,避免客户自身违约造成损失,同时加强流动性管理,避免赔付延迟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除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信用保险在保险公司业务占比较低,特别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尽管政府积极支持,信用保险业务发展并不普遍,仅仅依靠保险公司推荐客户办理保理业务,业务规模有限。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模式的保理公司应积极营销客户投信用保险。
借鉴国际双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也可以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买方银行和保理公司相当于进口保理商,卖方保理公司相当于出口保理商。我国幅员辽阔,买卖双方可能相距几千公里,保理公司难以了解异地采购企业的资信和偿付能力,借助买方当地银行和保理公司承担进口保理商的职责,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理业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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