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系统工程质量,从2000年开始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制定并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为了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必须经过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一种认证,以评定企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
企业只有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才能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大事记编辑
·1999年11月12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0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4月9日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启动
·2003年7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
·2004年11月12日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五周年
·2009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十周年
·2011年年初,部资质办经研究决定开展资质评定条件修订等有关工作
·2012年5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26 日,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2013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3]20号)
2014年1月28《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6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
典型项目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和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典型项目的选定方式是:
(1)按照企业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
如企业主要业务领域有三个及以上,则分别选择前三个主要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有两个,则选择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两位的项目和第二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只有一个,则选择该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三位的项目。
(2)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选定后,在其余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选择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不能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重复)。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是指企业通过对客户业务流程、业务特点的长期研究和积累,能够较好地把握客户的信息化需求,能够为客户战略和业务目标的实现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经过登记是指企业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不含进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持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企业持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不含两个或两个以上权人共同持有的发明)可等同替代3个软件产品登记。企业如果使用信息技术发明替代软件产品登记,则企业实际持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少应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少应不少于5个。
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包括等同替代的发明)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研发投入获得的软件产品或发明,其中包括通过兼并或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由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但不包括企业持股或控股公司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以及通过购买或无偿转让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
3、技术带头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的行业技术背景,或发表过技术专着,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企业对软件生命周期的过程应有相应的管理方法,软件开发、测试和配置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制定相关的制度,购置或开发相应的工具。
典型项目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和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典型项目的选定方式是:
(1)按照企业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
如企业主要业务领域有三个及以上,则分别选择前三个主要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有两个,则选择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两位的项目和第二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只有一个,则选择该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三位的项目。
(2)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选定后,在其余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选择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不能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重复)。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是指企业通过对客户业务流程、业务特点的长期研究和积累,能够较好地把握客户的信息化需求,能够为客户战略和业务目标的实现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经过登记是指企业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不含进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持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企业持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不含两个或两个以上权人共同持有的发明)可等同替代3个软件产品登记。企业如果使用信息技术发明替代软件产品登记,则企业实际持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少应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少应不少于5个。
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包括等同替代的发明)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研发投入获得的软件产品或发明,其中包括通过兼并或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由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但不包括企业持股或控股公司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以及通过购买或无偿转让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
3、技术带头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的行业技术背景,或发表过技术专着,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企业对软件生命周期的过程应有相应的管理方法,软件开发、测试和配置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制定相关的制度,购置或开发相应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