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试验合格且申请单位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对该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更换磨损的零部件并重新调试,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许可应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在其注册地省级质监部门一并申请、一并发证,在施工单位《许可》上注明其分支机构及许可范围。如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相关许可的,应当持有施工单位法人授权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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