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范围:专业快捷广州灯具3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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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荧光灯用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以及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见附件2)划分申请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 2)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附 件2)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做补充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2)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安全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送样数量见附件1。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关键安全件送样数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gb 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gb 7000.10《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3)gb 7000.11《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4)gb 7000.12《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5)gb 19510.1《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6)gb 19510.4《灯的控制装置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7)gb 19510.9《灯的控制装置 第9部分 荧光灯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8)gb 19510.10《灯的控制装置 第10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9)gb 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10)gb17625.1《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注:检测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4.2.2.2 检验项目 1)安全检验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项目。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4.2.2.3 检验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标准和/或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4.2.3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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