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认清风险危害,增强安全意识,充分摸透企业的安全风险,强化风险管控理念,用风险理念指导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要认清主体责任,主动履责尽责,深刻认清和理解主体责任所涉及的行政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自觉履行主要责任和法律职责;
三是学习先进经验,对照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技术改造,有效管控风险;
四是加强安全管理,持续深化持续改进,强化管理手段,严格管理措施,规范作业行为,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健康是人生的最i大财富。同样,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最i大的期盼。人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那么我们所做到的工作就是为企事业单位做年度安全体检,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我机构愿与各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安全工作,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专业从事电气、消防、防雷设施安全检测,
当前全国各地陆续进入高温雨季,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增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始终保持忧患意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防范工作。
一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大力推动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到各层级、各岗位。
二要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真正严起来、硬起来,抓到点子上、抓在关键处,对只检查不执.法、以罚代法和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零上报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倒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监管执.法各项制度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要抓紧抓实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抓好矿山防淹井、尾矿库防溃坝、危化品防高温、烟花爆竹防雷电等措施,出现极端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工、停用。四要深入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围绕“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主题,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开展主题宣讲、宣传咨询、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全民应急意识,提高公众安全素质。
没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风险:
1、由于企业本身人员配置及能力设备的缺失,相关安全管理人无法准确及时规范的发现安全隐患的存在,容易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无法预知和预防,造成直接安全责任人不知情的担责风险和重大损失。
2、缺乏第三方检测,相当于缺乏多方监管,无法规范的了解安全工作状况,容易陷于安全管理的局限性疏忽,增大未知潜在风险的可能性,同时缺乏第三方分担安全责任来减少损失。
3、电气火灾隐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潜伏期’,肉眼检查往往难以发现,同时它也因各种原因诱发了大量的火灾隐患,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触目惊心!相关报道及数据举不胜举,没进行第三方检测往往都是弊大于利。
总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甚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防患于未然是每个企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安监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安监局关于督促辖区重点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宝安监管〔2018〕29号)的工作安排,我区2018年需完成全区涉燃爆粉尘、液氨、电池、电镀、有限空间、印刷及洁净厂房等6类重点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共涉及约2500家企业。为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结合近期相关企业反映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i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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