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zui)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tou)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tou)资企业等),其从被投(tou)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填报纳税申报表并且附送对应要求的资料 公司纳税人在本年度终了之后,根据四十五天内的财务报表,自行做出税收纳税额度的调整并且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和附属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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