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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会计公司电话 始于口碑_忠于服务

2019/4/5 6:31:30发布40次查看
东莞市远大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什么?还建议我缴税?这家代账公司吃枣药丸啊!怎么不把我的账做成亏损?
东莞远大企业 1月27日
很多老板都认为,请人做账就能免于缴税……这真的是代账公司被误解的深的一次了!
先不说缴税是一个公司天经地义的职责这种屁话,就算代账公司怀抱一颗帮客户省每一分钱的心,客户们也得了解,这税只能在合规条件下,在合理范围内少缴。而不是单纯一句“找你做账还要交税,那我找你干啥!”
先说增值税,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体户,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都得按时申报,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免增值税,而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再来说所得税,公司要交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体户要交的是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其实都一样,和增值税针对所有销售额征收不同,所得税只针对所得额征收。
这才有了老板们的抱怨,“怎么不把我的账做成亏损?”简单的理解,如果一个公司亏损,那就没有所得,自然不用缴所得税。
可是,为什么代账公司不愿意把客户们的账都做成亏损,还建议人家缴税呢?这不是自讨苦吃嘛…
不知道近税局要严格排查连续三年都亏损的企业吗?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交缴税的老板们该怎么和代账公司配合,把账做得尽量“少赚钱”呢?
当然是尽可能多得提供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扣除的尽快扣除。
更直白的说,平时多攒些发票和原始凭证嘛~你懂得~~
小编都给大家列好了,保存并开始收集吧:
1、单位电话费
2、单位上网费
3、单位汽车油费
4、单位汽车保养维修费
5、单位汽车保险费
6、财产保险费
7、非福利性质人员保险费
8、统一工作服
9、劳保费
10、房租(含个人)
11、不动产购置费
12、不动产在建工程
13、装修费
14、水费
15、电费
16、供暖费(非居民)
17、物业费
18、快递费
19、各机构(非社会团体)会员费
20、培训费
21、住宿费(含企业本地)
22、会议费
23、绿化费
24、修缮费
25、银行手续费
26、银行的函证费
27、资信证明费
28、第三方担保费
29、办公用品费
30、审计费
31、报刊杂志费
32、中介服务费
33、广告费
34、法律咨询服务费
个案例说说企业被检查出的“小问题”
东莞远大企业 2017-12-22
在对企业开展的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经常发现一些看似不大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属于企业涉税处理时容易忽视的政策细节,有些则暴露出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下面通过8个案例的梳理,说说那些被检查出的“小问题”,提醒企业在日常涉税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公司2017年10月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办公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2682067.01元,累计已提折旧2201714.41元,处置收入64700.50元,此笔业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要求该公司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提示:处置固定资产要缴增值税,并不是特殊的事项,但许多营改增企业,由于之前没有接触过增值税,所以此类问题容易被忽视。
未按规定列支补充养老保险支出
案例2:某企业于2014年~2016年度为助理级以上职工和优秀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分别为1826425.38元、1844645.25元和1931845.34 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该企业在2014年~2016年度没有为所有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调增2014年~2016年度相关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许多税收法规,都对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限定,企业学习法规时,要仔细把握其中的细节和关键性词语,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代扣代缴手续费未确认收入
案例3:某公司2016年9月取得地税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464070.48元,该公司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挂账,未计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认为该公司2016年9月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确认为收入,需调增该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64070.48元。
提示:检查中,时常发现很多企业忽视这个问题,可见在一些小的细节方面,企业涉税处理很容易出纰漏,建议企业针对此问题提高认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未确认收入
案例4:2015年,某企业撤销了在新疆投资的某下属d公司,企业在履行注销程序过程中,d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自愿无偿放弃d公司的股权。于是,该企业将d公司撤销后应归属于自然人股东的210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2017年,在稽查检查时发现,上述款项仍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因d公司自然人股东无偿放弃所属股权,所形成的应付款项属于该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纳税调增处理,需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10000元。
提示: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上述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显然,企业在作税务处理时,没有正确遵循法规的要求,建议企业应加强对涉及非经常性、非常规经营性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的学习,减少涉税风险。
税前扣除直接捐赠支出
案例5:某公司在2015年~2016年期间,发生直接捐赠支出581305.95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 其中:2015年列支150488.02元,2016年列支430817.93元,均未作纳税调整。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公司的捐赠行为,没有通过公益型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因此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应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业务,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捐赠的条件和比例都作了限定,而本案中以直接捐赠形式的支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逐条对照检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开发的无形资产未作资本化处理
案例6:某单位2015年3月委托b公司开发安装一体化平台的erp软件系统,截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共支出6650000元,但该项支出中包括的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账务处理。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单位累计项目支出6650000元中包含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2015年资本化利息681360.79元,2016年资本化利息2269233.43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50594.22元。
提示:近年来,许多企业随着自身的发展,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业务也逐渐增多,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应该进行资本化处理还是费用化处理,是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存货盘亏损失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扣除
案例7:某单位将盘亏的存货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就此损失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与实际售出商品的成本一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直接在税前扣除。其中,2015年涉及盘亏金额9191988.74元,2016年涉及盘亏金额4980364.06元在所得税前扣除。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该单位应调增2015年~2016年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对于资产损失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对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类别、适用条件、申报程序和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都作出了严格规定,建议企业执行法规规定时,逐条对照执行,尤其不要在程序上有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结转成本时用错会计科目
案例8:某公司2016年7月某凭证记载“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2090.72元
贷:库存商品116309.54 元
应付账款3885781.18元”
经核实,此笔账务处理是公司结转销售容器板的成本,金额共计4002090.72元,其中116309.54元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另有3885781.18元结转到“应付账款”科目。该公司称,此笔业务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结转成本时误将3885781.18元结转到“应付账款”科目。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该公司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3885781.18元。
提示:正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是保证税款计算申报准确的基础,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或有关会计制度要求执行,尤其不要在涉及损益类科目的业务上犯错误,引起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导】这类凭证很重要~保管不善、使用不合规易造成风险!
东莞远大企业 3月4日
您知道出口备案单证要保管多久么?它到底是个啥?今天小编与您说道说道。
一、何谓出口备案单证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形成的凭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证明其业务真实性、还原货物流的重要资料,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调查评估、函调时会进行调阅。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留存备案,将会承担相应责任哦!
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组成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提醒:
1.如由出口企业负担国内运输费用,则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还应包括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如海关实行无纸化作业后,“出口货物装货单”可由“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替代。
三、出口备案单证要保管多久
答案是五年,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
提醒: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四、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会存在啥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税收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是怎么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如果是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会有啥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税收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是怎么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风险提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十四)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提醒: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后小编提醒,为获得更优质的办税服务体验,请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是非常重要的哦!
高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 定罪量刑指南 昨天
【新规速递】-2018年08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算清缴、工商年报,不申报后果好严重!
东莞远大企业 3月4日
凡在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进行工商年报和汇算清缴。
工商总局已下发新规定,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为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各法人代表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
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工商年报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的时间不同:
1、工商年报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6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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