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出炉了!天,张店区人民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了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北至胶济铁路、南至昌国路、西至张博铁路、东至良乡社区新建住宅区,以及小洪沟片区、铁路公宿舍片区,依照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改造总体规划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涉及铁路宿舍片区(含区市容环卫局宿舍、铁一村、铁二村、铁三村、铁南路12号1、2号楼、宏鑫园5号楼、中铁十局等宿舍区)、小洪沟片区、铁路公宿舍片区、工盛街片区等住宅小区,涉及总户数约2215户,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
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张店区房地产管为征收部门,张店区人民车站街道办事处、湖田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集中签约期限
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9日
房屋腾空交房期限
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
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分别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涉及铁路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由铁路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材料,由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由被征收人到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建筑面积以实际核查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认定为违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的货币补偿价值通过评估确定,并出具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评估报告。
2.搬迁补偿费。住宅:标准为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3.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12.7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发。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宽带网等,入核查登记的为准,补助标准具体为:分体式空调300元/台;太阳能300元/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元/台;固定电话60元/部;宽带网按各公司标准执行;被征收人自费开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开费用给予补偿。
5.政策: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补足四十五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且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配售、配租,被征收人不再等待轮候。
6.补助与奖励: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补助与奖励:
(1)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
(2)楼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拆迁强拆律师,每户给予奖励5000元,整个单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栋楼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个片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5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平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给予奖励费10000元,整个片区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10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以上征收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经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征迁安置指挥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奖励根据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进度分次支付。
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房源地点:
(1)工盛街片区 、铁路公宿舍片区、 铁路宿舍片区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张博铁路以东、规划站西路以西、规划王舍路以南、昌国路以北规划的新建小区,建设建筑面积约为70㎡、90㎡、110㎡、130㎡、150㎡的五种户型,最终以规划设计为准。
(2)小洪沟片区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规划东二路以东,良乡新村以西,昌国路以北,胶济铁路以南规划的新建小区,建设建筑面积约为70㎡、90㎡、110㎡、130㎡、150㎡的五种户型,最终以规划设计为准。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被征收人依据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近靠户型面积的原则,在确定的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就近靠户型面积的原则选房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同等置换。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 平均价格(根据新房不同楼层设置差价)购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被征收房屋超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储藏室套内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储藏室套内建筑面积同等置换,面积相差部分按原储藏室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多退少补。
(3)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自建房、地上附着物通过评估确定只进行货币补偿。
3.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实际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数据为准。
4.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绿色智慧示范区标准。
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标准:单元门为防盗门,安装可视对讲系统;进户门为钢质进户门;室内门为中档木门;窗为断桥隔热铝合金窗;室内墙面、天棚为乳胶漆,室内地面为瓷砖地面;厨房配备洗涤池,卫生间配备洗面盆、坐便器,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瓷砖到顶;阳台地面、墙面瓷砖到顶;室内照明吸顶灯;水、电、暖、燃气设施齐全;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终端到户;楼梯为不锈钢扶手;电梯前室为防滑瓷砖地面;阳台封闭并设给排水设施。
5.停车位的购买:安置小区内配建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优惠购买(每户仅限一个)。
6.搬迁补偿费:住宅:标准为标准为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算。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
7.临时安置补偿费:在过渡期限内(高层36个月)(自被征收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标准为12.7元/建筑平方米·月,房屋拆迁咨询,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发。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补偿费增加一倍。
拆迁拆迁杨浦区334、336、337街坊(部分)征地居住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杨浦区人民杨府土征【1993】29号、上海市人民沪府土用(2001)第549号和沪府土用(2002)第480号批文,现将《征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房屋补偿范围及门牌
334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国京路、南至国华国际广场(原赣商集团,闸殷路2035号)、西至闸殷路、北至民壮路。336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光路、南至民壮路、西至闸殷路、北至(规划)殷高东路。337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兴路、南至民壮路、西至市光路、北至上海宝山电器厂(市兴路91号)。具体门牌号:闸殷村1-5号(连号)、8号、10号-15号、17号、20、24号、35号、37号、41号、50号、52号、56号、64号、70号、74号、76号、79号、80号、81号、83号、85号、87号、90号、99号、100号、102号、111号、130号;闸殷村180号(民京路180号);民京路108号;民壮路4号、6号、12号、32号、34号、40号、41号、50号、52号、56号、58号、62号、64号、68号、70号、72号、74号;市京路245号;市兴路68-84号;市光路211号;等等。
二、适用的政策文件
1、上海市人民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
2、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4号)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号)
4、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征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5号)
5、本市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备注:如有重新发布文件或替换文件,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三、征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征房屋补偿组织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
(二)征房屋补偿具体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三)征房屋补偿受托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居住房屋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产权房屋调换和货币补偿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1、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公告之日。
2、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43000/平方米。
3、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价格补贴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30%。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被征房屋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总价÷原房屋总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征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不受其影响。
(三)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1、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相关建房批准文件(以下简称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应转让、赠与。曾经转让、赠与房屋的宅基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计算征房屋补偿费用时予以核减,核减的建筑面积以交易时记载的面积为准。
2、征房屋补偿的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征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证书计户,同一家庭成员持有多份证书的合并计户;部位、面积有重复的,以后取得的为准,但不得重复计算。
由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户)],按户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四)已批未建的居住房屋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五)本地块原当地农村村民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的补偿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符合本地块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可建未建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偿。
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原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拆迁,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拆迁强拆维权,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六)本地块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居住困难面积的补贴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认定为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居住困难补贴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居住困难面积的认定,应由非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居住困难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七)被补偿户的托底面积补贴
经审核,被补偿户的可建未建面积、居住困难补贴面积相加后低于15平方米的,托底补足至建筑面积15平方米,该部分托底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八)人口认定办法
征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由五角场镇人民公布并解释。
五、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被补偿户,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25000元,每户自购房奖励低于600000元的,按600000元计。如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则按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计算自购房奖励。
2、征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杨浦区殷行路718弄(均价50800元/平方米)、民京路658弄(均价54500元/平方米)、包头南路588弄(均价61200元/平方米)、296街坊安置房项目(均价59900元/平方米);浦东新区民乐基地(均价15200元/平方米)、曹路基地(均价19200元/平方米);奉贤区南桥基地(均价143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近日,有市民爆料说下河桥小百货批发市场即将拆除?到底是否属实?还有泰山区人民网站,发布岱庙街道灌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出来了,方案如下:
棚户区改造补偿公告
征求意见稿岱庙街道灌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e-06、e-07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山区人民补偿方案
按照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岱庙街道灌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8年全面实施。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泰安市泰山区人民对项目e-06、e-07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 征收范围、期限及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估价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按有效合法确定,有争议的,根据争议内容由国土、规划和房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进行认定。
3、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为高层楼房。
套内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部分不缴纳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1640元/㎡进行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5、产权证载明的配套房,不具备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具备安置条件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结算,等面积安置部分不交差价,超、欠安置部分按500元/㎡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也可分别对被征收配套房及用于产权调换配套房进行双向评估结算差价。
产权证载明的车库,不具备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具备安置条件的,等面积部分不缴纳差价,超、欠安置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6、征收范围内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补偿。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0元/㎡·月补偿。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7、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产权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督促承租人搬迁腾空房屋。
8、附属物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数额。
9、产权调换房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住宅产权调换分房方式
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抓阄选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单位集体宿舍的,由该单位负责腾空需征收的房屋,房屋的征收补偿归产权单位。
合法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执业管理规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期限为10日。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会申请鉴定。
如期交钥匙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一次性奖励每户 10000元。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3、被征收人合法营业房、经营性大棚、生产车间等房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按一户计算,一次性奖励 10000元;被征收人房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元/㎡奖励。
收回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收回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权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未达成协议不享受政策
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执行政府补偿决定书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在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内涉及其他性质土地上房屋搬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接受修改意见或建议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对补偿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该方案征求意见自2018年9月8日开始,截止日期为2018 年10月8日。
联系地点:岱庙街道灌庄社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南关大街与泮河大街东南角)
小百货批发市场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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