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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人和镇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

2019/3/25 14:15:42发布68次查看



戴允丝和邹强律师  25年团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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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两岁时被张某收养为养孙子,户口迁入且其后一直与他共同生活至成年。张某另收养了养女胡某。2012年8月,张某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和若干不动产,胡某主张她是张某的养女,是唯一的继承人。请问法官,我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什么情况下“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及学理解释,收养人直接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即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若因收养人的子女(含养子女)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而与收养人形成养孙子女关系的,则不能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你系直接被张某收养为养孙子的,所以应该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上述规定,你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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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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