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条、第11条分别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如:职工进行的发明创造,是以公司职工的身份,根据公司的要求,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联系的资金、设备、图书资料等完成,且王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决定了该专利权只能属于公司。如果王某未经公司许可,尤其是在公司已经制止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无疑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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