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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水区律师

2019/3/3 6:54:13发布63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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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王利云
河南合同纠纷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律师网,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金牌律师,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律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律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优秀律师—王利云
保险合同纠纷:为夫投险未经书面同意保险合同宣告无效返还原有现金 2006年6月,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屈先生投保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但屈先生本人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书面同意。2008年5月,屈先生被诊断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住院治疗。屈先生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后双方闹上法庭。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
  2006年6月20日,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填写了投保书,被保险人为丈夫屈先生,险种为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李女士投保后,支付了2006年、2008年的保险费合计6100元。2008年5月5日,屈先生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和ⅱ型糖尿病。出院后,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屈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找李女士谈话,李女士表示她为屈先生投保,屈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屈先生的签名也是李女士代签。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的投保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66条有关保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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