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安全第三方鉴定报告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和各单位资质证书;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其现场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与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见附件监2001-2及监2001-3)。并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监督人员及监督要求内容,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始实施监督。
五、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
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计划表。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有关单位还应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见附件监2001-4)。
第七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厂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监2001-10),申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委员会),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委员会)专家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监2001-11.
相关产品:山东厂房安全检测单位 , 山东厂房验厂检测报告 , 山东第三方验厂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