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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税务策划定做

2019/2/23 3:34:18发布27次查看
易升财禾企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税收政策中优惠多多,享受优惠的您账务处理正确吗?今天,小编整理了实务中常见的税收优惠的账务处理,以便大家查询使用。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会计核算
咱们以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为例,假设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①购入3万元的税控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固定资产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万元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万元
贷:递延收益 3万元
③假设企业折旧年限5年,净残值为0,则计提月折旧额为:
借:管理费用 500元
贷:累计折旧 500元
同时:
借:递延收益 500元
贷:管理费用 500元
支付技术维护费:
①支付技术维护费用500元时:
借:管理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500
贷:管理费用 500
二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会计核算
此项优惠是专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销售发生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或季度确定可享受免税优惠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较多,此处我们以常见的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优惠为例。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会计核算
(1)假如a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软件,享受该种产品的即征即退政策,销售软件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万元,税率6%时,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0万元
贷:无形资产—软件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万元
2018年8月在纳税申报时,对归属于7月份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退税20万元,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20万元
贷:其他收益 20万元
(2)实际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2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20万元
四、个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注:虽然总局明确了执行口径,但毕竟只是答复层面,还没有单独发文明确,建议纳税人还是要与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征税,避免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会计核算
假如a企业(一般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支付的个税手续费10.6万元,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6万元
五、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3%简易计税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红色字体部分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会计核算
假设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车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3%减按2%缴税。
(1)收到销售款时,会计核算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税额)
(2)确认减免税额,会计核算参考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1%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1%税额)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关于营改增和税务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以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营改增税务筹划是什么?它需要我们做出如何改变?它是只和企业的会计人员有关系还是对于其他人来说也有影响?如何正确的在政策调整后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这一连串的问题随着营改增的政策的落实而逐渐成为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只要认清了它,那么这些问题的解决就不是一个难题。
有的人认为,这些问题应该是由一个企业的会计人员解决的,实际上这可不仅仅是对学习会计的小伙伴们的,对于一个企业主来说也是同样重要。从表面上看,只是将营业税并入到了增值税中并且国家也承诺保证不增添整个社会行业的总的税负。但是对于中高级经济师来说,这其实蕴含着可是很多的变动。营改增税务筹划,就是展现他们财务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工作点。
关注营改增税务筹划,税率一定是一个重点。在营改增政策落地后,各个行业的税率随之也确定。以建筑业为例,,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但是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及特殊项目使用的征收税率为3%。有了这个信息,对于营改增税务筹划可以有以下几个思路:
首先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其次在核算成本上,分别核算还是统筹核算,给企业造成的税负也是不同的。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定位不同,对于企业所应缴的税额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满足税法的规定,也是营改增税务筹划的重要思路。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依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中国税务部门可分为国税和地税两个不同的系统。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合适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济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税收制度
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税收分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屠宰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7、利润税:所得利润(非收入)乘以3%
税收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作用则是税收职能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税收的这种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中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主要、规范的形式,能够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的税种,在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既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及税源的变化,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了解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所以在对外交往中,税收还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 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的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法律的认可。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对税务筹划提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谋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他的观念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近30年来,税务筹划在许多国家都得以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许多企业、公司都聘请专门的税务筹划高级人才或委托中介机构为其经济活动出谋划策。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体制现代服务业税务筹划
  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大化的优秀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w安排纳税时间节点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部分现代服企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现代服务企业应该合理安排经营销售活动的收款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等,同时,尽量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迟缴纳日期,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三、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面临“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让现代服务企业的税负降低,提高其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的大化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结合税负平衡点选择适合自身的纳税人身份,权衡纳税成本和预期经济收益的关系,有效利用好“营改增”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等。此外,纳税筹划不等于偷税漏税,企业不应本末倒置,现代服务企业应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提高对本企业纳税筹划的关注度,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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