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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劳联工伤险代理为您因公外出受伤是不是工伤

2017/4/14 20:00:46发布209次查看ip:101.229.231.41发布人:111

职工自行因工外出,返程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陈某为某石材厂叉车工。在一次上班前的预备工作中,他发现自己所驾驶的叉车无法正常发动。陈某马上找到为厂里长年提供维修服务的杨某进行维修。经过一番检查,杨某发现叉车油泵出现故障,需去县城校正。不巧的是,当天值班主任有事请假,陈某给厂领导打电话又未联系上。为不影响正常生产,陈某自行决定尽快去县城校正油泵。由于不太熟悉油泵运行原理,陈某邀维修杨某一同驾驶摩托车前往。 在校完油泵返厂途中,两人遭遇交通事故,杨某当场死亡,陈某受重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陈某均无责任。 随后,二人家属均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不久,石材厂与杨某家属协商达成一致,一次性支付抚慰金,但仍对陈某的认定结果不服。石材厂坚持认为陈某属于私自外出,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自己承担。考虑其外出是为了维护单位利益,石材厂表示出于同情心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医疗费补助,但拒绝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决定。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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