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存隐患 物业企业需担责
消防费用应专款专用
依据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消防设施设备属于共有设施设备,其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来源于业主共同缴存、属业主共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专户储蓄、专款专用,由所有权人决策,并接受政府监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权在业主,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者经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再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向其备案后转列划支。
物业企业承担法定消防义务
依据物权法第81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护、养护、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业主既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与其他配套设施不同,消防设施设备对保护公共安全具有特殊的意义,故而立法中对于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做出了特别规定。
消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也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②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③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物业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不仅仅是基于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合同,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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