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律师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经历,毕业于大学。2007年从事律师工作,办理了大量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当事人利益大化,是该律师始终坚持的执业信念。擅长领域,谭律师擅长事务,曾为国有进行过专项业务培训,为多家公司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服务,获得客户单位的一致好评。担任多家企业服务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的服务;项目的谈判,审查招投标文件,起草、修改及审查对内外签订的合同;参与顾问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起草、修改及审查等服务。
(2)增强和发挥公民社会的能动性。《决定》要求:在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公民依法管理我国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加强对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构、法机构的监督。加强法民主建设,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人民寄予律师队伍殷切的希望,这是时代赋予律师的历史担当。作为我国公民社会中为数不多的由我国律法赋予合法地位的成员之一,律师必须以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我国的良性互动的政治责任为其社会责任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就是维护公民社会的自主性、提升公民社会的能动性。
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就是“活乱”循环。市民社会论者采用“市民社会/政治我国”的框架认为“我国现代化两难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我国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单独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一般性框架,源自于西方的历史经验和西方人对我国和社会关系的认识。因此,在本土化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历史和现状。两种市民社会的思想传统均与我国的历史和现状不符。所谓的洛克式的市民社会观强调的是社会先于我国、高于我国的传统直接推演出市民社会反抗我国的论点,它只强调“自下而上”的单向思维;
近年来一些律师过分追求商业化利益,甚至少数律师乱收费,包揽词讼,恶意诋毁同行和进行不正当竞争,干扰依法办案,腐蚀人员,给社会公众留下不好的印象,据此有的认为现在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很差。根据课题组对435名律师的问卷调查,在问及“您认为近年来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状况”时,有302名律师表示“增强”,占69.4%;86名律师表示“消退”,占19.8%”;11名律师表示“没有变化”,占2.5%;36名律师认为“说不清”,占8.3%。由此看来,大部分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是较强的,不能因为少数律师缺乏社会责任感就以偏概全。
我国的律师行业刚起步不久,在官场上是一个最嫩的角色,乳臭未干就被摘去“官帽”推向社会,其事业并无多大起色,却经常遭到这样或那样的非议,于是,有人困惑了,律师到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呢?还是消极因素?甚至有人发表声讨文章,扬言要灭光所有的律师。律师执业维艰!在律师们怨天忧人的同时,也不会对别人的骂塞上两耳,律师这个群体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群体,律师这个行业是一个非常理性的行业,自己的伤痛自己舔!痛虽未定思其痛源,我们律师群体中确有那么些个体充当了社会不和谐因素的角色(声明:这里没有同行诋毁的意思,就作为问题探讨吧)。
律师群体文化,就是律师作为社会律法工作者职业群体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律师群体文化是律师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律师文化本质的集中反映,影响和主导着整个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代表着律师文化的主流意识,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和影响,是一定时期律师行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具有时代性、政治性、民族性、社会性、传承性、发展性等特点。
在受调查的435名律师中,对于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有138名律师表示“非常关注”,占31.7%;有269名律师表示“关心”,占61.8%;有21名律师表示“与我无关”,占4.8%;有7名律师表示“厌倦”,仅占“1.6%。可以看出,当代我国律师对我国大事表现出很高的关注度。关心我国大事和政治信息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只有充分行使知情权,才能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担负应尽的社会责任。
大渡口区放心的认定律师
至于律师实际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状况,根据课题组对435名律师的问卷调查,有108名律师表示“大部分律师履行”,占总数的24.8%;246名律师表示“一部分律师履行,占总数的56.6%”;只有81名律师表示“少部分律师履行”,占总数的18.6%。许多律师认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在问卷调查中律师选择较多的分别是提供律法援助、参加义务咨询、捐款捐物、参与公益性、参与普法活动,其次才是参政议政,再次是参与信和调解工作。
在我国目前,律师不是自由职业者,律师是社会社会中的律法服务工作者。律师不仅应当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把社会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律师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阶层,是社会律法服务的提供者,是各类社会矛盾解决的参与者,协调者、预防者。因此,无论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还是职业特点,都要求律师应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这是社会发展对律师的要求,也是对律师的挑战,对律师的思想观念,职业道德,执业技能,执业行为,行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律师对参政议政的态度公民对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的关注,还只是被动的接受政治信息。律师参政议政属于主动向政治系统输入自己的政治诉求,政治参与的强度高于政治关心。从当代我国律师对参政议政的态度来看,在受调查的435名律师中,198名律师表示“愿意参政议政,并且积极主动争取机会”,占45.5%;168名律师表示“愿意参政议政,但不会主动争取机会”,占38.6%;47名律师表示“无所谓”,占10.8%;22名律师表示“不愿意参政议政”,仅占5.1%。从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律师参政议政的态度比较积极,政治冷漠的人数很少。
目前我国律法援助制度还不是十分健全,律师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与社会道义的关系,让在经济上有困难的群体得到帮助,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维护,创建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和谐。3拓展行政律法服务领域,积极推进我国依法行政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我国目标的确立,我国面临着日益增多、日趋复杂的律法服务,律师的律法服务范围也就越来越广,作用越来越强。
另外有些律师认为参与法解释、为企业提供律法服务、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等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在针对部分律师的个别访谈中,他们反映已经用提供律法援助、义务咨询、捐款捐物等多种形式实际履行了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律师学者责任的三大构成要件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紧密联系的关系,我们能够发现律师学者责任在认定时往往会具有双重性质,如果对于律师学者责任仅仅以一种责任加以认定,必然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这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三)律师学者责任认定为竞合责任的现实意义一、在时效方面,侵权有其优越性。二者时效的起算点不同。违约责任自违约行为发生时起算,而侵权责任自损害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这两种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往往不同,一般来说损害发生时间要迟于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
4积极参加各项普法活动,提高群众的律法意识律法的保障、规范和引导确保了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公民良好的律法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更是关键。律师作为社会律法工作者必须承担起社会普法的任务,努力培养公民知法守法的观念、律法信仰的和良好守法的品质。广大律师应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宣传律法知识,提高百姓律法意识,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律师应多走进社区、校园进行律法宣传,在节假日期间在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律法咨询,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有利于百姓正确解决生活中的矛盾,有利于预防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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