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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商标转让哪家好

2019/2/1 13:55:21发布75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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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管理体系认证通常需要向商标局提异议或无效请求 申请人因第*“banila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芭妮兰banil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banil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人“芭妮兰”“banilaco”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现决定商标注册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现决定商标注册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banilaco”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banilaco”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梳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睫毛刷眼影刷粉扑化妆刷化妆用海绵专用化妆包随身携带的粉饼盒卸妆器具化妆用振动粉扑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具睫毛刷眼影刷粉扑化妆刷化妆用海绵专用化妆包随身携带的粉饼盒卸妆器具化妆用振动粉扑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具体深圳市各区的资助: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品味思pinwe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w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占岭兰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天成好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内容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申请人因第*“黄氏膏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黄氏方”商标第*“黄氏巴老茶”商标第*“黄氏活洛”商标第*“百年黄氏bainianhuangshi及图”商标第*“老黄氏”商标第*“黄氏壹*传承经典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四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本案适用《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一已于年月日获准注册。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玉米花”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黄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因第*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商标第*商标第*商标第*商标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获得荣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火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学试剂(非*非兽*)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火制剂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纤维素浆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稀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龙华新区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每年只有一家可以获得三万资助(总额高五五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宝安区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二万资助(总额高四五万)。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米果比萨饼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谷类制品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 委托代理人罗思()* 申请人因第*“碧丽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第y*决定商标注册,于年月日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商标注册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与市富华嘉利包装设计于年月日签订的包装合同; 市富华嘉利包装设计开具的*; “碧丽珠”产品图片包装图片及照片; 申请人与都利商贸签订的销售协议原件; 申请人开具的*; 检验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百度百科“鞣剂”“皮革用化学品”词条释义; 申请人抢注商标信息百度百科词条释义互联网介绍天猫旗舰店行业排名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申请人还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与市富华嘉利包装设计于年月日签订的包装购销合同及*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皮革鞣剂;皮革加脂用油”等商品上,年月日获准注册。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年月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市富华嘉利包装设计于年月日签订的包装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与市富华嘉利包装设计于年月日签订的包装购销合同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无与之相对应的*予以佐证,难以证明该份合同已实际履行,且上述合同不能证明其所涉及的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市富华嘉利包装设计开具的*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碧丽珠”产品图片包装图片及照片均未显示形成;申请人与都利商贸签订的销售协议申请人开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形成均晚于指定期间。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的商品为“皮革漆;皮革补伤改色剂”等商品,其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鞣剂;皮革翻新化学品”等核定使用商品存在较大区别,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合以上证据分析,*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皮革鞣剂;皮革加脂用油”等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商标注册,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商标注册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知识产权*起诉,并在向*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龙岗区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每年不超过一家可以获得一万资助(总额高三五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 委托代理人罗思()* 申请人因第*“红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第y*决定商标注册,于年月日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与市富华嘉利包装设计于年月日签订的包装购销合同; 申请人与市正名制版技术于年月日签订的包装合同; 市正名制版技术开具的*; 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红鸟皮革护理液销售协议; 申请人开具的*; “红鸟”产品图片图片; 第*“红鸟”商标流程图; 检验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百度百科“鞣剂”“皮革用化学品”词条释义; 申请人抢注商标信息百度百科词条释义互联网介绍天猫旗舰店行业排名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 申请*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皮革刷新化学品;皮革翻新化学品”等商品上,年月日获准注册。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年月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装合同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在案无与之相对应的*予以佐证,难以证明该份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形成晚于指定期间;证据非商标使用证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涉及的商品为“皮革漆;皮革护理液”等商品,其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刷新化学品;皮革翻新化学品”等商品存在较大区别,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合以上证据分析,*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皮革鞣剂;生皮鞣剂;鞣皮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商标注册,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商标注册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知识产权*起诉,并在向*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福田区对上年度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一万资助(总额高三五万)。*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因第*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第y*决定商标注册,于年月日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商标注册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于年月日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了商标授权合同商业登记证书销售*及网络销售页面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陵嘉生物制品()于年月日提出注册申请,于年月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类非*营养液燕麦食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年月日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商业登记证书均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销售*及网络销售页面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商标注册,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商标注册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知识产权*起诉,并在向*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大鹏新区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有数量限制),可以获得高五万资助(总额高三万)。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四条的规定。但原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 申请人因第*“aio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易艾欧eaio”商标第*“aioallinone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占比例较大部分部分“aio”,在字母构成给相关消费者的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电子公告牌网络通讯设备光盘(音像)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可视个人用立体声装置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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