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9项中规定的材料。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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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ke证,即网站icp经营许ke证,也叫网站icp许ke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wu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ke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ke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ke证后,应当持经营许ke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属于非经营性icp许ke证的单位,在办理备案时,须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将填写完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交我局市场监管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的登记表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备案单位持有并作为已经备案的证明向isp或电信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我局不再另发审核批准文件。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ke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电信业务经营许ke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经营性增值
可以先通过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或者通过网络查询相关部门的网站信息,获取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2)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也可以通过公司办理,通过公司办理无论是办理速度和办理结果都会有更高的保证。办理网络经营许ke证的要求说明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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