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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5 9:17:33发布114次查看
四、关于诉讼后保全期间问题
诉后保全有四个不同期间。第一个期间是指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止的期间。这一期间对当事人讼争标的已有处理结论,只是有待于发生法律强制效力,从保全的安全出发,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更为适宜。第二个期间是指一审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这一期间,它是判决待定期间,时间长短视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定,最长不超过15天,即上诉期限。这里会发生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当事提起上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后保全的,应为一审诉后保全期间。第二种是当事人提出上诉之后,向法院申请诉后保全的,应划入二审的诉讼保全或二审的诉前保全期间。同时要注意一审调解结案是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总之,这一期间也是判决待定期间,可能会因当事人上诉处理结论发生变更,也会发生保全错误,笔者的观点,也应当要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三个期间是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之前期间。这一期间判决内容虽已确定,义务人必须按此履行,但义务人履行期限还未届满,裁判文书还未发生强制效力。这时权利人如果申请保全,有可能给义务人造成不利的一面,比如,一个企业应急用款而被申请保全造成企业运作不能的损失或者企业经营信誉无形损失等。因此,对于这一期间笔者认为也是要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第四个期间是履行期限届满后至申请执行立案前。判决内容完全确定,也发生强制履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即具备了执行立案条件,这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保全,可以不责成提供担保。但通常做法是,建议当事人办理执行立案手续,转化执行程序。当然也可以采取诉讼后保全措施。民权县律师-民权律师咨询-民权律师电话-民权资深律师要永辉
  五、关于诉讼后保全范围问题
诉后保全的目的,是在于保证将来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或者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我们认为诉后保全范围应仅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即标的款或标的物。被保全财产范围、数额、价值,应与判决书确定给付的款物相当,超出实际范围的,或与本案无关的物都不予保全。民权县,民权县律师,民权律师电话,民权律师咨询,律师,法律咨询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六、关于诉讼后保全所应具备条件问题
诉后保全,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适用诉后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申请诉后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2、必须提供法律文书,有明确裁判给付标的内容。如果是在案件宣判之后至法律文书送达之前的期间,当事人申请诉后保全,法院可以不责成其提供法律文书。
3、申请诉后保全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 
4、对于前三个期间,还不具备申请执行立案条件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后保全,必须提供相应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最后一期间可以不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责成提供诉后保全担保主要是考虑被保全方的利益,如果是申请人的原因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必须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民权县律师-民权律师咨询-民权律师电话-民权资深律师要永辉
  5、必须有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指恶意将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案件有关财产毁损、变卖、转移、挥霍或者抽逃资金,将动产携带出境等。其他原因主要是客观上的原因。如自然规律、变质、腐坏等使争议的标的物无法保存。这里所指的可能,不是主观猜测的一种可能性,而是要具有客观现实性的一种可能性。
七、关于诉讼后保全执行部门问题
对于前两个期间启动诉后保全,当事人可以向原合议庭提出,由原合议庭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由原合议庭应进行保全。其理由是,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给付的内容还处于待定状态。二交由原合议庭执行,具有审判工作上的延续性。对于后两个期间启动诉后保全,当事人可以向立案部门提出。主要考虑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给付内容处于确定状态,只是因为时间上待予履行问题。如果诉后保全转入申请执行程序,应将案件转移给执行部门处理,即启动执行程序。
八、关于诉讼后保全程序问题
诉后保全程序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启动诉后保全。对于前三个期间申请诉后保全的,应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最后一个期间申请诉后保全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后保全后,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首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其次由法院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法院作出诉后保全的裁定,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第三由法院对诉后保全裁定进行执行;第四对诉后保全进行解除,即准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保全。民权县,民权县律师,民权律师电话,民权律师咨询,律师,法律咨询另一种方式是法院决定启动诉后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没有采取过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在案件宣判后或调解文书生效后认为工作需要,在征得权利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启动诉后保全,这种情况当事人无需担供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诉后保全的。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不征得权利方当事人同意采取诉后保全措施。
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至申请执行立案前,当事人申请诉后保全的,可以按上述程序采取保全措施,但一般情况告知当事人办理执行立案手续,转化到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准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情形,征得享有债权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或在紧急情况下,未征得同意,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民权县律师-民权律师咨询-民权律师电话-民权资深律师要永辉
  九、关于诉讼后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诉后保全与诉讼保全主要区别是,第一适用诉讼阶段不同,前者是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调解达成协议之后至申请执行立案之前,后者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开始至作出判决之前。第二提供担保要求不同,前者要求较为宽松,特别是第三、第四个期间,是否责成提供担保由法院灵活运用,但后者在法律上要求则更为明确和具体。第三执行机关不同,前者对前两个期间由办案庭执行,后两个期间由立案庭执行,转入执行程序的,则由执行部门执行,而后者在立案时由立案庭执行,除此之外由办案庭执行。第四保全范围、对象不同,前者是根据判决内容进行保全的,后者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或本案有关的物进行保全的。第五保全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已有明确裁决内容,只是有待予生效或生效后有待予履行情形下采取的,后者则是在法院未形成判决结论下,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工作需要进行的。民权县,民权县律师,民权律师电话,民权律师咨询,律师,法律咨询
  参考书目:
1、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三明审判论坛》第20期《浅谈执前保全制度的设立》陈金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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