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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5 3:25:10发布57次查看
2、 现有司法机构不足以支撑单一司法模式
依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法院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后审理者,其劳动司法职能由民事审判庭承担。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弊端有:(1)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的审判方式,显然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所惯行的“三方原则”。没有职工方和用人单位方代表的参与,不利于实现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2)劳动争议不同与一般民事争议,其实体法的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属性,决定与其配套的诉讼法与一般民事诉讼法应有所不同。由于现行立法并未针对劳动争议和劳动法的特殊性就劳动诉讼做出特别规定,以至《民事诉讼法》中许多规定难以适应劳动争议的处理。[5](3)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率逐年提高,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已普遍力量不足。如果没有仲裁前置的环节,以民庭目前的资源看根本无法胜任。
(三)构建我国单一机构模式的对策
我国在构建单一机构模式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单一仲裁机构模式,借鉴澳大利亚的强制仲裁制;二是单一司法机构模式,借鉴德国、芬兰、瑞典等国家的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无论何种选择,都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改革,
1、构建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的对策
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类似于澳大利亚的强制仲裁制度,所不同的是我国仲裁只是诉讼前的必经阶段,且不存在“两裁”程序。而如前所述,澳大利亚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在仲裁中处理,严格意义上,法院一般不涉及劳动争议;基本上是“两裁终局”。相对于我国现行体制而言,环节少,程序简单,适用法律统一。如果我国劳动仲裁借鉴这种模式,有以下优势:(1)减少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环节,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2)赋予了仲裁的终局效力,增加了仲裁的权威性。(3)减轻了法院系统的负荷,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故单一劳动仲裁模式可以成为弥补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足的有效选择。
由于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存在诸多弊端,在设计这种模式时须采取以下对策:(1)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确立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地位,为劳动仲裁提供法律上的依据;(2)落实和完善两裁终局,通过程序上的合理设计,尽量弥补当事人在诉权享有上的缺憾;(3)健全工会组织,建立用人主体团体,落实三方机制;(4)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仲裁的前置阶段,在仲裁中坚持裁决前先调解的原则。(5)赋予仲裁机构在仲裁中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和对违反程序法者予以相应处罚的权力,以加强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但裁决的强制执行权仍由法院行使;(6)建立有效的仲裁监督机制;(7)建立仲裁员资格管理和业务考核制度,提高仲裁员素质,实行仲裁员质量责任制。柘城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强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2、构建单一劳动司法机构模式的对策
我国也可考虑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专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种模式具备以下优势:(1)减少劳动争议处理的环节;(2)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分离,有助于实现劳动司法的独立;(3)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权威性,便于案件结果的尽快执行以及审理过程中的先予执行;(4)符合人们在选择权利救济途径时,对司法偏好大于对仲裁偏好的国情。 
关于单一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立,有两种选择,即在普通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或者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独立的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又有“普通型”和“特别型”两种模式,前者即其审判组织同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一样,仅由职业法官组成。后者即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而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普通型”劳动法庭只起了将劳动争议案件从民庭分流出来的作用,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不符合,故不宜采用。因而,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特别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的选择上。选择“特别型”劳动法庭,可体现“三方原则”,且对现行司法体制冲击不大。但是,它忽视了以下问题:(1)普通法院系统的资源有限和诉讼爆炸已成为各国司法界所共同面临的难题。劳动法庭的设立不仅没有丝毫减轻普通法院的压力,相反还增加了其压力。(2)劳动案件有发生率高的特点。越是经济发达,人们权利意识增强,劳动争议也就越多。目前,劳动争议已进入多发期,受案范围日趋扩大,从客观上说,劳动法庭难负重荷。(3)劳动法庭的组织结构若实行“三方原则”,与现行普通法院组织结构不符,强行将其纳入普通法院体系就破坏了普通法院体系中组织原则适用的统一性。由此,我们认为将劳动司法机构从普通法院中独立出来更为合理。同时,在不改变原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前提下另行制定《劳动法院法》,对劳动法院的地位、劳动裁判权、机构组织、管辖、审判程序等予以科学的设计,以满足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德国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尝试,值得我国借鉴。[6]柘城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强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建立劳动法院的方式有“新建”和“改造”两种。从我国国情看,将原有的劳动仲裁机构改造为劳动法院似为更优选择。(1)“改造”方式有利于现有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减少社会组织成本。由于我国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仲裁,它在诸多方面与劳动法院有相似之处,易于向劳动法院转化。利用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可以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2)劳动仲裁机构在长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拥有了解决案件的专有人员和专有技术。将其改造为劳动法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转换的平稳过渡。
(四)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和单一劳动法院模式的国情选择
尽管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和劳动法院模式各有特色,在不同的国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存在着内在的缺陷:(1)劳动仲裁机构大多是在政府的主持下设立的,实际上是政府职能的延伸,赋予其准司法权,很难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离,而司法独立是法治的要求。如在韩国认为劳动强制仲裁是行政仲裁,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澳大利亚的趋势是仲裁职能与司法职能分离。[7](2)劳动仲裁是强制性仲裁,没有以自愿为前提,赋予它终局的效力,实际上是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为代价的。从司法最终解决的必要性来看,缺乏法院系统及其司法权的保护仍是公民权利享有的缺憾。(3)劳动仲裁中的先予执行以及裁决结果依然有赖于法院的配合,其权威性仍不如法院,执行程序亦显复杂。(4)不符合对审判偏好大于对仲裁偏好的国情。所以,这种模式亦不是最优方案。相对而言,劳动法院模式应更有优势。如德国的劳动法院不仅有利于司法独立,也保留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符合劳动争议的特殊需求。柘城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强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然而, 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这种模式的建立存在相当大的困难。首先,它是对我国传统的司法模式提出的挑战,如要被公众和官方接受还需观念的更新。其次,建立劳动法院要求大量的立法活动,如修改现有的法院组织法,制订《劳动法院法》,修改《劳动法》等。第三,劳动仲裁机构改造为劳动法院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它需要许多细致的工作和充分的准备。这些工作短期内是无法完成的,而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急待改革。所以,这种模式只可能是一个远期目标,不是现阶段的选择。柘城,柘城县律师,柘城律师电话,柘城律师咨询,律师,法律咨询
采用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虽有缺陷,但也较为现实可行。如前文所述,劳动仲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准司法机构,在长期的积累中已有丰富的审理经验,劳动法观念已深入其中。将它作为受理劳动争议的单一机构,有以下优势:(1)对现实冲击不大,容易被司法机构和政府部门所接受。(2)无须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和复杂的改造活动,可很快构建和投入实用。(3)有利于减轻现行司法系统的压力。(5)可为向单一司法机构模式的过渡奠定基础。所以,在现阶段,这种模式更符合国情。综上所述,我们主张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是阶段选择,单一的劳动司法机构模式则是最终目标。柘城,柘城县律师,柘城律师电话,柘城律师咨询,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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