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8 09:35:13 | 作者:张军文
案情?原告刘某,11岁,系被告某中心小学在校五年级学生。被告某中心小学系由被告某村委会开办,不具备法人资格。2001年10月12日,原告所在的班由教师王某带领上体育课,并将全班学生分成三组,原告所在的一组由老师指定的组长带领玩“老鹰捉小鸡”游戏,体育老师王某和班主任指导另一组进行跳高训练。原告在游戏过程中,不慎摔倒在操场水泥地上,当时未见异常。约10时15分许,一学生告知体育老师王某原告晕倒,王某遂将原告送医院救治。同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记录为:左侧肢体偏瘫。2002年3月6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心小学和被告某村委会连带赔偿各种费用60余万元。郏县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强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对本案被告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某中心小学体育老师王某在教学过程中,内容没有脱离教学大纲的要求,分组活动时也安排了有关同学担任组长负责,跨越式跳高的危险性明显大于“老鹰捉小鸡”游戏,老师对跳高训练的一组学生进行看护并无不当,而且即使老师在游戏现场,也不能当然避免事故的发生。郏县,郏县律师,郏县律师电话,郏县律师咨询,律师,咨询电话在原告晕倒后,在场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不存在耽搁和延误,故被告某中心小学在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并无过错,因而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依公平原则适当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公平责任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案件。本案原告对损害的造成没有过错,被告某中心小学也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但原告因损害所产生的损失很严重,如全部由其自负,未免显失公平,故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被告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某中心小学及任课老师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学校一方基于其对在校学生负有临时监护权而应对学生的健康保护承担特别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学生在进入校园后,其父母对其的监护权部分转移给学校。基于监护权而产生的这种义务具有相当高的要求,学校未尽到这种义务,即有过错。在本案中,学校的运动场地为水泥地,硬且滑,老师分组虽指定了一个同学负责,但因老师不在游戏现场,不能对学生不适度的跑动加以制止,因此,老师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存有过失。原告在摔伤后,出现了呕吐和昏迷现象,老师对原告的伤情缺乏科学的认识和判断,将原告送往不具备相应治疗条件的医院,后又转院,客观上造成原告治疗的延误,具有相应的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被告某中心小学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郏县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强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第四种意见认为,原告和被告应分担损害造成的损失。其理由是:学校在该事件中负有过错,但原告作为五年级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应有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对行为的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原告没有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损失由原、被告分担。
?评议?笔者原则上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的确定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我国目前的学校大多为公立学校,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这些学校承担的义务是一种社会义务,即公法上的义务。学校对学生的接收、教学工作内容等都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郏县,郏县律师,郏县律师电话,郏县律师咨询,律师,咨询电话因而,学校和学生之间就不存在所谓的契约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应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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