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23 09:34:08 | 作者:韩 枚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前五个要件或约定不明的,我们视之为缺件担保。扶沟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强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缺件担保的认定及审理在担保法中一般都有明文规定,在主合同有效并排除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前提下,对于保证合同缺乏保证方式要件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合同缺乏保证担保范围的,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扶沟律师,扶沟,扶沟律师电话,扶沟律师咨询,律师,咨询电话
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问题,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市场交易中采取保证担保的方式比较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也极不规范。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我们一般适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对待,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中也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扶沟律师,扶沟,扶沟律师电话,扶沟律师咨询,律师,咨询电话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中还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扶沟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强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相关产品:扶沟律师 , 扶沟 , 扶沟律师电话 , 扶沟律师咨询 , 律师 , 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