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商事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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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络的。
4、怎样才算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络?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新设立登记及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向其邮寄专用联系信函,专用联系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可以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络。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的商事主体其他员工均可以签收专用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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