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的特征其特征如下:
1、政府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地方政府的政府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政府补贴行为。
2、政府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政府补贴必须授予被政府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政府补贴方从某项政府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政府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政府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政府补贴。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组织重审,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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