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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当年度报名截止日前持有本市住宅类房产证;
(2)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学校,是指本市公办小学、初中,以及由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小学、初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只能选择满足积分条件的夫妻一方计分,不交错或重复计分。
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个人信用情况将逐步纳入积分内容。
第六条 新市民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积分办组织协调,各区镇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公布准入学校。各区镇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当年度新市民子女准入学校,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
(二)提出入学申请。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中国昆山网,点击 “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 窗口,按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学生、家长相关信息。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限。
(三)核实申报信息。各相关部门于当年度规定时限前完成申报信息核实及计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遵纪守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房产权证登记信息;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计划生育情况;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
(四)公布可供学位。各区镇会同教育部门预测当年度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
(五)公示积分排名。各区镇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积分办认定后,在中国昆山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六)公布准入名单。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和申请人积分排名,确定当年度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并统一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
(七)安排相应学位。各区镇在全市小学、初中统一报名之前,向符合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子女发放相应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卡。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但因积分排名靠后且学位有限不能进入拟入读学校的,由区镇根据本辖区内其他同类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协调;不服从协调的,不再安排学位。
(八)办理入学手续。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申请人,凭准入卡及户口簿、住宅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到准入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其子女由相关部门及区镇按相关规定认定后,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积分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昆政规〔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
备注:落户条件不满者可咨询昆山生活通落户
二、《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镇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履行职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镇相应成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辖区内入学工作,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2018年4月14日前持有本市住宅类房产证;
(2)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
(1)申请时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的;
(2)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报时社保处于缴费状态,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1)有本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有在昆法人登记证一年以上(2017年4月15日前)或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2017年4月15日前)且仍在经营。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有与居住登记信息一致的住宅类租住房屋。
第四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第六条 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网上申报的模式。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计划生育、遵纪守法指标采用加分方法。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 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房屋产权证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不同学段、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4.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法人登记证(2017年4月15日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4月15日前)且仍在经营。
5.计划生育证明按以下情况提供材料
(1)两孩及以下提供户籍地乡级卫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需使用统一规定格式);
(2)三孩及以上提供户籍地县级卫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需使用统一规定格式)。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或学历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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