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范围变宽了
在旧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评估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是把其中一些原有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与新增的一部分费用归类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要求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内加计扣除;旧政策强调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新政策不再强调“专门”,但是也没说共用的可以,所以这点不知道是真放宽了,还是后续还会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的形式再重新强调。
2、新增了行业限制
这项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想看到的,旧政策虽然对研发活动进行了限制,但是没有挑行业,而新政策规定,以下行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不能加计扣除:
(1)煙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惯例,行业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的,不过这条中没有对行业进行进一步界定,同样按照惯例,应当是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即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了
委托开发的研发费用,旧政策规定了委托方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实际执行中争议颇多,比如:
问: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的利润?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那么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提供委托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金额与委托合同一致,因委托方支付的金额应包含受托方利润,如支出全额加计扣除,则与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一致,该如何掌握?
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受托方利润,应要求受托方将这部门金额标出。
也有的地方要求,按照研发费用金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比如济南是按照93%),口径宽的地区可以允许全额加计扣除,所以执行中只能看各地口径,新政策终于解决了此项争议,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而且明确了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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