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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真的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吗

2018/12/10 2:35:33发布66次查看
 在企业的运营发展壮大过程中,企业融资是必不可免的,但是对于应收账款是否该纳入金融商品转让,成为很多企业考虑并关注的点。
在增值税上,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等相关文件因此金融商品的转让与所得税上金融资产的转让并不对等。比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的转让站在企业所得税角度属于金融资产转让,其转让环节形成的转让所得或者亏损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但是立足于增值税视角,我们不能将其纳入金融商品转让范畴。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站在增值税角度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那么这类行为,在增值税上应该如何看待呢?我们在这里建议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的转让行为,看作这些债权持有方(债权人)通过转让这些债权进行资金融通,从而成为资金融入方。在增值税中,税法通常不会对支付资金成本的融入方融通资金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而是对获取资金使用收益的资金融出方征收增值税。如果资金融出方获取的是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资金融出方获取的是保本收益,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这里,实务中又出现了两种分歧:我们上面讲到的应收账款卖方(a资金融入方)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向资金融出方b融入资金,最终收益应收账款原债务人(c原买方)来最终偿款的。
1、a向b融入资金,双方约定,如果届时c无力还款,由a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或者差额支付,那么说明a向b融入资金,a是从承诺还本的,a和b之间的融资关系构成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文所称的服务,b获取的融资收益需要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
2、a向b融入资金,双方约定买断,如果届时c无力还款,风险全部由b自己承担。此时一种观点认为,a没有向b承诺还本,b获取的最终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第二种观点认为,a虽然没有向b承诺还本,但既然a是将应收账款卖给b,应收账款本来就是一个债权,本来就应该由c承诺归还。因此无论a是否对b承诺归还(保本),都不影响b进行的仍然是一个债权,因此b只要收回资金超过其原先支付给a的本金,其收益就一定属于债权收益,就一定要按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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