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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专家建议稿中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因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合法律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规定。许多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此规定(1 )脱离中国国情,目前我国,特别是边、远、少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很多,个别地区达到结婚人数的70%左右,如此简单处理,解决不了社会实际问题;(2 )此项规定完全缺乏性别意识。此种无效婚姻中的妇女往往是文化水平低,根本无经济能力的,按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财产对妇女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贫困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其婚姻自由权,极有可能产生该妇女为生存再次陷入不幸的婚姻。有学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参与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 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妥善分割,从而在实际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邢台临城县婚姻挽救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2.妇女的婚姻自主权。3.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1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5.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6.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7.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8.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9.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总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措施,予以切实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赋予妇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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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建立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幸福、家庭美满的基础。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和当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男尊女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谓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是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九条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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