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应予查处的违法情形,是指“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项规定仅适用于食品生产者,而不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不过,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因此,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查处。
焦亚硫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包括饼干,但不包括拉面。因此,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工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对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李某经销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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