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不敢维权,使用人单位更加大胆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吴中劳动纠纷律师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的繁杂、相关规定得专业性;吴中劳动纠纷律师劳动者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间过长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劳动者维权比不维权的损失更大,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劳动者选择了沉默。
在这里,必须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纠纷律师费,那必须是经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行为,未侵犯劳动者合法的权益的,就不能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以避免劳动者恶意诉讼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再者,在支付的数额上,可以由各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律师行业通常的收费标准确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上限,这样,既可以使律师愿意介入到劳动争议中来,又可以防止劳动者高费用聘请律师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使之达到公平。关于相关理论,在民法里有翔实的论述。这里不做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