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邹强主任律师团,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金多兴盛名鑫同居财产纠纷律师,迅捷雷达谓霆)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类: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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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前后财产的处理原则:
1、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2、共同财产
①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②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同居析产纠纷律师,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③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同居,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④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⑤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主任律师
13631331686
广州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层2501房(地铁区庄站B2出口);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房(地铁祖庙A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