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减免税具体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企业关闭、破产、撤销后未作它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3、企业严重亏损,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企业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5、政府及省局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提示:如果您企业是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或是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才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