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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 9:28:31发布77次查看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一、质保期未到,原告不具备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二、40.238%的比例是一个阶段性结算的比例,而非全部工程款的比例;三、被告公司为原告垫付了材料款及人员工资,故原告应当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四、2014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阶段性结算,并明确截止到对账之前,双方账目结清,互不相欠。对账后,原告又自发包方处收取工程款757万元,故将另案起诉返还。五、2014年5月16日的结账清单是双方最后一次结账凭证,该结账清单以2014年5月16日为截点,确定原告对账后工程款比例及分包合同的管理费比例,该工程款比例的约定是针对之后如何分配工程款的确定,而前期原告所占工程款比例是一直在变化,并非40.16%。清单也明确“目前双方工程款支付账务结清,互不相欠”,即指在业主已付款4058万元时,双方工程款已结清,互不相欠。
日常生活中追尾、剐蹭等交通事故,一般属于民事an件,双方当事人一般按责任承担既可,但是,当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肇事者也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肇事方在公共交通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因此,交通肇事要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可以,普通的交通事故,一般属于民事an件,不能受刑罚处罚。
其次,找人顶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在本质上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人是否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
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中的“法律”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

曹月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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