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壹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不分面积大小,龙华新区80w(百分百配套),宝安区48w(20%配套),光明新区45w(区每年补贴3w)其他区域均40w。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坪山各1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理办理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高180万元资助。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组织重审,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五)形式复核及报批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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