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苏州和玺财税报务有限公司
全国免费电话:400-889-8877
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3467号
电话:0512-66954475 传真:0512-66954475
手机:15006212366 钟先生(注册咨询)
手机:13122257171 王小姐(财务咨询)
网址:www.4008898877.com qq:862216897
e-mail:[email protected]
上海和玺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13062625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