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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特殊侵权

2017/6/7 11:56:37发布177次查看ip:101.229.231.41发布人:111

【导读】 云南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特殊侵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中公教育本次给大家分享的高频考点是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中的特殊侵权,这一部分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特殊侵权的类型、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者,具体如下: 一、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教育机构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一定方式污染环境,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由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存在两种情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以上五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部分极有可能考查的考点,希望广大考生加强记忆和理解,在相关的案例中能做出准确的责任判断。 关注云南中公教育微信公众号ynwsoffcn,政策问题实时答,考试信息不漏看。 更多信息访问云南中公教育网http://wenshan.offcn.com/ 地址一:文山市开化中路228号银都佳园北6区A7幢二楼(建行楼上) 电 话:0876-8848616?8848626 地址二:文山市学府路70号(文山学院门口正斜对面中教书店内) 电 话:0876-2155400?15398300862 咨询QQ:80003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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