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原件;
2.主项目的验收通过证明复印件(仅限配套类项目,且主项目已经上级部门验收的提供);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原件;
4.证明合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
5.合同约定了知识产权指标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原件;
6.合同约定了论文指标的,应提供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论文未正式发表但已收到用刊通知的,应同时提供用刊通知和论文复印件;
7. 合同约定了专利申请、授权指标的,应提供专利申请受理回执、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8.合同约定了软件著作权指标的,应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9.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10.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11.项目承担单位自制的项目决算表原件(限资助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4);
12.合同有延期,以及负责人、指标、设备采购预算等变更的,应同时提供我委同意变更的书面批复或加盖我委公章的变更申请纸质资料复印件。
13.合同约定了人员培养目标的,承担单位应对照下列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a.培养人员为在校学生的,应提供相应数量的培养人员名单、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以及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委托培养证明(含培养机构名称、培养人员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
b.培养人员为非在校学生的,应提供相应数量的培养人员名单、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以及被培养人员合同执行期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社保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14.合同约定了新增就业人数目标的,承担单位应提供申请立项前1个月(即纸质立项申请资料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前1个月)的社保清单,以及合同执行期内每个月的社保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15.资助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或小于100万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模版)》(本指南附件3)或《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模版)》(本指南附件4)中的预算支出情况明细表填报的数据,提供所有预算支出科目的支出证明。这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超过10项的,仅提供金额最大的10项即可):
a.承担单位与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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