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应该在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每季度末次月的15日之前。例如:现在是4月份,4月15日之前应该申报第一季度(1-3月)的企业所得税(节假日可续延,本月20号之前,不过最好尽量提前申报)。
每季度终了后的征收期(一般为15日,节假日顺延),具体是4、7、10、第二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