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车辆检验检测设备,车辆检验机构设备工程车辆检验设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7年9月30日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yi章总则
第yi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政策引导)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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