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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经营合同时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7/6/6 7:38:29发布253次查看ip:101.229.231.41发布人:111

  企业法律顾问提醒时间要求: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商法通律师分析:   披露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候应当认真查看对方提供的宣传手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了解特许人的具体信息。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被特许人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等,应当确定对方的知识产权没有瑕疵,如果存在侵权行为,还会影响到自己的经营。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被特许人一般会被要求支付保证金、意向金等,被特许人需要特别注意这些费用的返还条件以及方式,有写约定的条件很苛刻,自己很难要回来。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特许人虽然有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也应当认真查看,如果不认真看,吃亏的很可能是自己,有问题可以免费法律咨询。   微信搜索“商法通” 关注“商法通法律顾问” ----更好得帮您解决法律难题!   免费法律咨询:http://www.blb.com.cn/free.html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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