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者凭培训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
报名热线:0830-399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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