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省级招办于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之后组织保送生的审核、录取工作。审核及办理录取手续工作应于规定时间以前结束。
五.保送生被高等学校录取后,录取单应在其所在中学张榜公布。省级招办负责在本省媒体上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送生名单。
六.各省级招办、有关高等学校于规定时间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该校招收保送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备案。
七.省级优学生和17所外语中学(学校)推荐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有关省级招办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将与其他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拟录取本年度网上未公布的已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须书面报我部核准[2] 。
招生办法编辑
招生单位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可按本办法招收保送生。
(二)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中学须按本办法要求制订该校推荐办法,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备案后在该校公布。同时,省级招办应在本省(区、市)招生网站公布。
各外国中学的推荐保送生名额由教育部根据各校推荐保送生工作情况、毕业生规模及高校反馈评价等因素确定。各外国中学应根据已公布的推荐办法及允许推荐名额,选拔该校符合推荐保送要求的学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外国中学须将经公示的推荐名单报该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并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推荐学生情况材料。有关省级招办须对本省(区、市)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中学上报的保送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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