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组织确定为能够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标准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 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 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本标准的符合;
1) 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
2) 寻求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对其符合性予以确认;
3) 寻求外部对它的自我声明予以确认;
4)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进行认证/注册。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纳入任何一个环境管理。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它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以及它的运行场所及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的指南。
2、引用标准
无引用标准。保留本章是为了使本版中的章节号和前一版(gb/t24001-1996)保持一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审核员auditor
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gb/t19000-2008,3.9.9]
3.2
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断对环境管理体系(3.8)进行强化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3.16)的环境方针(3.11),实现对环境绩效(3.10)的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3
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3.15)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