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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

2018/11/6 20:32:57发布107次查看
这个难道不是会计问题 吗,你问律师我们也不知道啊,建议询问当地税务行政部门或者到会计问题区提问。
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奖励,在账务处理上,一般是将其归属于政府补助性质,计入“营业外收入”,可自行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的第二章《确认和计量》中,有关土地出让金的两条规定。
但这个处理有争议,税务部门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比如在2010年度以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根据发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手册》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基层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时,一般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这个问题在不同的会计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建议去和直接管辖的税务机关沟通再决定。以前我们代理过类似的偷税而被刑罚处理的案件。
土地出让金有以下返还方式: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第五、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第六、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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