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纳税人适用商业降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l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降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商业降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l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根据《国家税l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降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l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通知》(财税〔2017〕39号)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问:对个人购买或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降保险产品的支出,是否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l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降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l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降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降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问:享受商业降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取得个人税前扣除凭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l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降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五条(二)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降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降保险的个人开具发ll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
根据《国家税l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降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l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降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ll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降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帮帮创业网创业服务平台,精通上海以及海外公司注册,企业遇到的变更以及人事社l保问题我们也能完全搞定,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遇到的税收筹划、做账报税等问题更是不在话下。商标注册/查询/续展和软件着作权,尽可找我们。希望我们全体员工的努力能够为您带来更好的创业坏境,让您把精力放在自己公司的管理上,同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韧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400 118 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