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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权属之诉诉讼费应如何收费

2018/11/2 20:45:50发布57次查看
1、如果是单纯的房屋权属确认之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应属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非财产案件,诉讼费应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诉讼标的额(实际上也没有标的额)收取,每件收取50_100元。
依据是:《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2、如果房屋权属确认后、分割房产时:属于涉及财产案件,应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
3、诉讼分为三类:一是给付之诉;二是确认之诉;三是变更之诉.侵权案件虽也有属于确认之诉,但因为涉及侵权赔偿的给付问题,《诉讼费交纳办法》特别规定为涉财案件,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但房屋仅是权属确认时,应不属于涉及财产给付的财产案件。
呵呵,我来告诉你答案吧。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确权之诉的案件每件只需要交纳50元到100元的案件受理费,但这仅仅是文件的规定。在操作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对房产确权诉讼都是按财产案件计算费用的,就是1楼贴出来的第十三条(一)的收费标准,没办法,利字当头啊。
另外,立案庭收费时是按你起诉时对该房产的估价来套用收费标准的,所以你起诉的时候可以适当的将房产估价写低一点,这样成本可以节省一点。
祝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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