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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属出租方交纳还是承租方交纳?

2018/11/2 16:46:09发布83次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单位无偿使用股东房屋办公,其占地应由股东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出租方缴纳。
第二个问题,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在这里是有前置条件的,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情况下,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交纳,也就是实际占用集体用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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