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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原来是张先生白手起家创办了一家佳琪物流公司,在2011年5月1日,佳琪物流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位于经开区的办公及生活用房的房屋租赁给物流公司,自己只保留两间房屋自用,租赁期限10年。物流公司承租的厂房系区某村委会统一建设,原承租人为科技公司,2011年4月起科技公司不再生产经营,遂转租给物流公司。
2017年5月20日,科技公司以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为理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物流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物流公司搬出房屋。随后科技公司又撤诉。物流公司认为,科技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拆迁补偿中应属于物流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等费用支付给自己,但科技公司却拒绝将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归还物流公司。物流公司遂委托重庆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拆迁征地律师冉缤代理维权,在维权过程中,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物流公司补交厂房租金及利息。
冉缤律师点评本案
本案是典型的在拆迁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对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主要有两个法律焦点问题:
一、物流公司作为次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物流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签署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科技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科技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将属于物流公司的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物流公司,科技公司仅愿意支付部分拆迁款给物流公司的行为有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物流公司有权主张获得拆迁补偿利益。
二、物流公司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是否合法?
物流公司主张对停产停业这一经营性损失、搬迁费和提起搬家奖的分配,是基于合同的具体约定,也是基于法律的具体规定。物流公司的主张既不过分,也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建科技公司与物流公司对拆迁利益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约定分配拆迁利益。
本案最终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科技公司支付物流公司各项补偿费用二百三十多万元。
冉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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